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11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11號

抗告人
翁進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翁日章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聲字第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判意旨參照)。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98年1月23日聲請相對人就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527/4200土地,同小段221地號、權利範圍107/4200土地,暨坐落前開222地號土地上之同小段224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不得為讓與、他項權利設定、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原法院於98年2月5日以98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後,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本案訴訟,業經法院判決抗告人全部敗訴確定,此有原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判決、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55號判決、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7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暨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原法院卷第5至60頁)在卷可稽,復經調閱前開假處分事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卷宗核對無訛。足認抗告人於聲請系爭假處分時所主張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依上開說明,原裁定准予相對人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雖以: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7號判決雖駁回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但亦確定相對人未支付對價及拒絕履約之事實,經其解除契約後,另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將系爭房地為回復原狀之登記,現本案訴訟仍然繫屬,抗告人於聲請系爭假處分時所主張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未經敗訴判決確定,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不應准許等語。惟查,抗告人聲請假處分及所提本案訴訟(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嗣經裁定移轉管轄由原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繫屬),係主張相對人翁日章於74年間無資力借貸新臺幣600餘萬元予第三人陳昭勝、周政宗,故相對人翁日章持偽造的保證書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屬不法侵害伊之財產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訴請回復原狀,現正由原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受理中,因恐系爭房地之現狀變更,日後有難於執行之虞,乃聲請系爭假處分裁定等情(見本院卷第80、82至84頁)。而抗告意旨所稱現繫屬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訴訟,依抗告人提出之103年4月30日撰狀之民事起訴狀所示,係主張第三人翁祿壽代理就系爭房地簽訂互易契約,抗告人已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及第179條之規定,相對人應回復原狀等情(見本院卷第3至4、5至9頁),核屬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與系爭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原因事實不同,非系爭假處分範圍內之本案請求,自與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無涉,乃抗告人得否另行聲請保全程序之問題。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