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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
陳彩梅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齊百邁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丁予康,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即民國(下同)100年3月29日(見本院卷第118頁)前之99年6月28日變更為齊百邁(見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齊百邁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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