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1號

確認當選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金吾黃莉雲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字第821號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卯○○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複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辰○○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就被上訴人當選管理委員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均係成都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成都大廈於民國98年8月29日召開第4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成都大廈規約之規範下,以公開無記名之選票方式決選出伊等7人為第5屆管理委員(管理委員計9名,訴外人即中華銀行代表人吳金贊、勤宣文教基金會代表人林美綉為當然委員),當場並記錄當選名單且經第4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上訴人丙○○、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及在場多人簽名見證。詎上訴人丙○○嗣後推托未於當場製作會議記錄,竟於同年9月5日公告由上訴人當選為第5屆管理委員或候補委員之當選名單,明顯與事實不合,爰訴請確認伊等7人當選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第5屆管理委員。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其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補充陳述:成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於99年5月22日重新選舉第5屆管理委員,並於99年6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准予,新任管理委員已於99年6月24日正式接任,負責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務之運作,而上訴人於99年6月28日提起本件上訴,顯已無上訴之確認利益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98年8月29日成都大廈管理委員選票載明「香港匯豐銀行及勤宣文教基金會為當然委員」,並於圈選處載明「當然委員」。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當然委員之設置,上開選票因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無效,且違反選舉公平性,則被上訴人依無效選票而被選為管理委員,亦屬無效,被上訴人自不具管理委員身分。再者,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已由99年5月22日重新選出之管理委員於99年6月24日接任,被上訴人欲確認過去之法律關係,顯無確認利益等語,資為抗辯。其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如主文第1項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著有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49年台上字第1813號判例參照)。而所謂「過去之法律關係」,係指曾經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該過去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之情形而言。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裁判見解亦同,可資參酌。

四、被上訴人主張渠等業經98年8月29日成都大廈第4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為該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詎遭上訴人否認,為此訴請確認渠等為該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云云。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98年8月29日成都大廈第4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區分所有權人曾以粉紅色之選單進行系爭管委會第5屆管理委員之無記名投票。選舉後,其當選名單記載「①4樓2壬○○、②6樓A乙○○、③7樓2丁○○、④10樓2、3己○○、⑤10樓7戊○、⑥6樓4辛○○、⑦8樓4辰○○;候補委員:①8樓10甲○○、②11樓7癸○○、③10樓4丑○○」,該紙名單之見證人欄並經徐滄明律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己○○、辰○○及壬○○、訴外人楊錦鳳、杜秀玲、黃鈺芬、林啟豐、劉漢中、許春景、廖奎雲、宋宸誌及庚○○等人簽名於上。然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於98年9月5日公告之第5屆管理委員當選名單內容卻為「①卯○○(4樓)、②陳季芳(4樓之15)、③廖美垣(6樓之6)、④樂素蘭(6樓之7)、⑤黃亮春(6樓之9-10)、⑥寅○○(8樓之1)、⑦甲○○(8樓之10)、⑧丑○○(10樓之4)、⑨癸○○(11樓之7);候補委員:①子○○(8樓之7)、②林蘇滿(9樓之7)、③丙○○(6樓之12)」,此分別於98年8月29日當選名單及98年9月5日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告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

㈡惟因成都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發生上開爭議,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乃於99年5月22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重新辦理第5屆管理委員之選舉,而選出管理委員壬○○、己○○、乙○○、賴翊均、丁○○、戊○、勤宣文教基金會、辛○○8人;候補管理委員葉奕鑫、韓光儀2人;監察委員辰○○1人,該選舉結果已向臺北市政府報備,經臺北市同意備查,且新任管理委員並於99年6月24日正式接任而負責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此據被上訴人陳述綦詳,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成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99年6月24日府都建字第099689131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8、63頁)

㈢承前述,成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於99年5月22日重新選舉第5屆管理委員,新任委員並於99年6月24日接任,則98年8月29日被上訴人是否經成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選舉為該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均因前開之情事變更,而使該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其屬過去之法律關係,當無庸疑。被上訴人復自承本件係訴請確認渠等過去曾當選為第5屆管理委員(見本院卷第84頁),益徵被上訴人是請求對過去之法律關係為確認判決,揆諸前揭說明,顯無確認利益。

㈣被上訴人雖謂其係於98年10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早於99年5月22日之重新選舉日期,足見本件起訴時有確認利益,不因嗣後重新選舉而受影響云云。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確認利益之有無,亦以該時點為判斷之基準。被上訴人此節所辯,尚有誤會,自無足取。

五、綜上,本件被上訴人並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渠等當選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第5屆管理委員,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上訴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當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