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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6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李茂森

      楊束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李茂森,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楊束美,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6、127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到院,此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2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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