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李茂森
楊束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李茂森,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楊束美,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6、127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到院,此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2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