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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嘉烈蔡和憲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良
上訴人
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奇偉
被上訴人
宋王名英

            10號4樓

      楊秀蘭

      陳碧吟

      沈明庚

      吳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蔣奇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固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可知法律亦無限制補正法定代理權及承受訴訟聲明之期間,則當事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於前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912號、100年度臺上字第786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

二、本件上訴人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實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原法定代理人莊文貴變更為蔣奇偉,有經濟部100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032179680號函附盈實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並據上訴人盈實公司於101年3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該狀可按,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命盈實公司新法定代理人蔣奇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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