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

再抗告人
甲○○○○○○○○.

常務監察人(自稱)

      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