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
- 再抗告人
- 甲○○○○○○○○.
常務監察人(自稱)
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更㈠字第8號
常務監察人(自稱)
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