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續字第3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續字第3號

請 求 人 樂和

相對人
孫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繼續審判事件,請求人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請求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由

一、按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請求,須於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請求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係於民國94年2月24日成立和解。惟請求人迄99年8月31日始以和解筆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顯逾上開30日不變期間,此外請求人復未主張並舉證證明其知悉請求原因在後,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自非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續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