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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正順蘇芹英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相對人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該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並未設有得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規定,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有關準再審之規定,故對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不利聲請人部分及96年度法字第11號裁定。經查原確定裁定係關於相對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條所定關於董事、監察人產生方式所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9條至第65條規定即明。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