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6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62號

上訴人
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俊宏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楊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裁定命在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18頁)。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定書可稽(本院卷第224、22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6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