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8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84號
- 上訴人
- 李義雄
- 即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幸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及中華民國100年11月4 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384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台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承審法官明知伊係依法律扶助法第1條所規定無資力以外之「或因其他原因」聲請法律扶助,卻以伊非無資力為由,以本院99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進而以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384號裁定駁回上訴,顯然就上述「或因其他原因」部分漏未裁判,爰聲請為補充裁判云云。
三、查本院上揭裁定主文,已分別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及聲請人之本案上訴,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所陳事項,均係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理由,而非原裁定有所脫漏,並非補充裁判之問題;其聲請補充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