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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15號

確認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謀焰許紋華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15號

上訴人
王碧俠
即追加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追加被告  劉焜錠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第1項定有明文。又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不能因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表示同意而認為合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67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劉焜錠為被告請求其與原他造當事人連帶返還不當得利,未經他造即忠孝新城守望相助委員會(原名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本院卷㈡第125頁),劉焜錠亦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卷㈡第4-7頁);又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劉焜錠雖原為他造當事人已卸任之法定代理人,然據他造當事人提出上訴人給付該管理費之執行案款係由法院匯款入他造當事人之存款帳戶(本院卷㈠第217頁、224頁),劉焜錠並未經手,訴訟資料亦無可援用之處,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1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