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良
- 上訴人
- 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奇偉
- 被上訴人
- 宋王名英
10號4樓
楊秀蘭
陳碧吟
沈明庚
吳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蔣奇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固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可知法律亦無限制補正法定代理權及承受訴訟聲明之期間,則當事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於前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912號、100年度臺上字第786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
二、本件上訴人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實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原法定代理人莊文貴變更為蔣奇偉,有經濟部100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032179680號函附盈實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並據上訴人盈實公司於101年3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該狀可按,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命盈實公司新法定代理人蔣奇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