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55號
- 抗告人
- 甲○○環保清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馬磁磚公司)於民國96年1月4日,即已將其所有、桃園縣龍潭鄉○○○段123 地號,面積約4,400坪土地及其上廠房面積約3,127坪(下稱系爭不動產)出租予抗告人,租賃期間自96年3月1日起至101年2月28日止共計5年(下稱系爭租賃權)。抗告人每月按期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30幾萬元予羅馬磁磚公司,且抗告人已投資數千萬元,購置機器設備,從事廢木材等加工。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倘遽將系爭租賃權除去,則抗告人所遭受重大損害,遠超過債權人大眾銀行之債權未能受償部分,故將抗告人之租賃權除去,誠不符比例原則。
㈡又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1億4,070萬元之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違一般銀行貸款慣例,其債權應屬不存在。且抗告人所承租之系爭不動產,僅為本件執行標的物中之一小部分,縱使再減價2成予以進行第三次拍賣,其拍賣底價亦達5 億1,273萬8,000元,以之清償債權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票券公司)及大眾銀行等之債權為已足,從而即無除去系爭租賃權之必要。
㈢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皆設定於民法修正之前,則依未修訂前民法第861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至於違約金則不應列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然原法院卻將違約金列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有誤會。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96年3月28日修正前民法第866條定有明文。故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依上開規定,不問其契約之成立,在抵押物扣押之前後,對於抵押權人當然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即得認影響抵押權,而除去租賃關係。
三、經查債務人所有、桃園縣龍潭鄉○○○段123、123-3地號及其上1431、1460、2055、1461、4189、4252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路176號不動產(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物),前經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7434號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就系爭執行標的物囑託原法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96年度執助字第77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因新光銀行已受全額清償,而於97年3月19日具狀撤回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並由中華票券公司於97年6月9日具狀聲明願承受為執行債權人,有原法院96年度執助字第778號卷內附之陳報狀可稽。
四、又債務人先後將上開不動產向大眾銀行等債權人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附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實際債權額(未計利息、違約金等),於各債權人各自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其本金分別為: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1億6,799萬7,268元(尚在其最高限額抵押權5億1,000萬元內,可另計利息、違約金)、㈡中華票券公司7,850萬元(尚在其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2,000萬元內,可另計利息、違約金)、㈢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尚在最高限額抵押權6,000萬元內,可另計利息、違約金)、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申報債權為1億2,860萬元,惟共同擔保部分最高限額抵押權為5,000萬元,故以5,000萬元計算)、永豐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1,130萬元(共同擔保部分最高限額抵押權1,370萬元,可另計利息、違約金)、大眾銀行公司4,700萬元(申報債權為7,700萬元,惟前述共同擔保部分最高限額抵押權為4,700萬元)、兆豐銀行3,000萬元、㈤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萬359元(尚在其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內,可另計利息、違約金)、㈥豐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500萬元(其最高限額抵押權4,500萬元內,不可另計利息、違約金)、㈦瑞豐投資有限公司8,500萬元(尚在其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5,000萬元內,可另計利息、違約金),有參與分配卷及土地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執行卷一第63至66、72至79頁)。從而上開債權人等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之債權本金,未計利息、違約金即高達5億3,879萬7,627元(計算式:167,997,268+78,500,000+50,000,000+50,000,000+11,300,000+47,000,000+4,000,359+45,000,000+85,000,000=538,797,627元)。
五、而系爭執行標的物於99年7月1日進行第三次拍賣之公告底價為5億1,273 萬8,000元,有拍賣公告影本可證(見原審執行卷二第92至95頁)。則據此足證系爭執行標的物減價後之最低拍賣價額,顯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從而依上說明,債務人在上開各個抵押權設定後,於96年1月4日將系爭執行標的物全部出租予抗告人占有使用,顯已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且本件拍賣條件為拍定後不點交,亦足以影響一般人投標買受抵押物之意願,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甚鉅。故原法院於第二次減價拍賣程序後,依相對人即抵押權人中華票券公司之聲請,除去系爭執行標的物之租賃關係,即屬有據。抗告人雖辯稱:伊投資數千萬元,倘遽將系爭租賃權除去,則抗告人將遭受重大之損害,誠不符比例原則云云,即不可採。至於抗告人又辯稱:一般銀行貸款,通常皆祇要第一順位抵押,至少亦須有第二順位抵押為擔保,不可能接受第四順位抵押擔保云云。惟債權人大眾銀行之債權是否存在,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除去租賃權之執行命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順位│設定標的 │設定期限 │最高限│設定權利人 │債務人│義務人│ │ ├───┬────┼──┬───┤額:新│ │ │ │ │ │土地地│建物建號│起日│迄日 │台幣元│ │ │ │ │ │號 │ │ │ │ │ │ │ │ ├──┼───┼────┼──┼───┼───┼──────┼───┼───┤ │ 1 │123 │2055 │81年│111年 │3億元 │兆豐國際商業│羅馬磁│羅馬磁│ │ │ │ │11月│11月 │ │銀行股份有限│磚公司│磚公司│ │ │ │ │11日│11日 │ │公司 │ │ │ ├──┼───┼────┼──┼───┼───┼──────┼───┼───┤ │ 1 │ │1431、 │82年│112年 │2億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461 │11月│11月 │1,000 │ │ │ │ │ │ │ │9日 │8日 │萬元 │ │ │ │ ├──┼───┼────┼──┼───┼───┼──────┼───┼───┤ │1、2│123 │1431、 │89年│119年 │1億 │中華票券公司│同上 │同上 │ │ │ │1460、 │8月 │8月 │2,000 │ │ │ │ │ │ │1461、 │14日│13日 │萬元 │ │ │ │ │ │ │2055 │ │ │ │ │ │ │ ├──┼───┼────┼──┼───┼───┼──────┼───┼───┤ │1、2│123 、│同上 │89年│119年 │6,000 │兆豐票券金融│同上 │同上 │ │、3 │123-3 │ │8月 │8月 │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0日│29日 │ │ │ │ │ ├──┼───┼────┼──┼───┼───┼──────┼───┼───┤ │3、4│123 │同上 │93年│143年 │1億 │合作金庫商業│同上 │同上 │ │ │ │ │9月 │9月9日│4,070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10日│ │萬元 │公司(債權額│ │ │ │ │ │ │ │ │ │比例500/1407│ │ │ │ │ │ │ │ │ │) │ │ │ ├──┼───┼────┼──┼───┼───┼──────┼───┼───┤ │3、4│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永豐商業行股│同上 │同上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137/1407) │ │ │ ├──┼───┼────┼──┼───┼───┼──────┼───┼───┤ │3、4│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大眾商業銀行│同上 │同上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470/1407) │ │ │ ├──┼───┼────┼──┼───┼───┼──────┼───┼───┤ │3、4│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同上 │同上 │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債權額│ │ │ │ │ │ │ │ │ │比例300/1407│ │ │ │ │ │ │ │ │ │) │ │ │ ├──┼───┼────┼──┼───┼───┼──────┼───┼───┤ │5 │同上 │ │95年│ 98年 │1億 │漢康科技股份│同上 │同上 │ │ │ │ │8月 │ 7月 │5,000 │有限公司 │ │ │ │ │ │ │1日 │ 31日 │萬元 │ │ │ │ ├──┼───┼────┼──┼───┼───┼──────┼───┼───┤ │6 │同上 │ │95年│98年 │4,500 │豐瀚實業股份│同上 │同上 │ │ │ │ │7月 │9月 │萬元 │ 有限公司│ │ │ │ │ │ │26日│30日 │ │ │ │ │ ├──┼───┼────┼──┼───┼───┼──────┼───┼───┤ │7 │同上 │ │95年│125年 │1億 │瑞豐投資有限│同上 │同上 │ │ │ │ │7月 │7月 │5,000 │公司 │ │ │ │ │ │ │31日│31日 │萬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