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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6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61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相對人
即抗告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於本件假扣押抗告事件,為抗告人雅新實業股份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重整程序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裁定廢棄,士林地院並將選任張秀夏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廢棄,且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已全數辭任或解任,迄今未改選而無法定代理人。而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相對人基本資料,載明乙○○為相對人之總經理及發言人,為利本件程序得以進行,避免遲延而受損害,爰請求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士林地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相對人之重整程序終止,並於98年8月19日裁定選任張秀夏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再於99年3月19日將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廢棄。而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業已全數辭任或解任,迄今均未改選,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相對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基本資料,載明乙○○為相對人之總經理及發言人等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士林地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98年度司字第274號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5號裁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 頁至第88頁、第90頁)。職是,本院認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合於上二之規定,要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6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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