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878號
- 抗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145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丙○○之債權,讓與第三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轉讓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轉讓與抗告人,抗告人自得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強制執行,雖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惟其對相對人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業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經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2日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經於99年3月2日再次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又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則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則以: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雖以「招領逾期」退回,但依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715 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628 號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所示之見解,應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到債務人而生效力,原法院以伊未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為由,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不當;依目前實務見解,郵務送達結果需為「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法院始准裁定公示送達,「招領逾期」則不在准許之列,如相對人仍居於此,卻不去領取通知,伊將如何使債權讓與對相對人生效,又如何聲請強制執行,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參照)。查:
㈠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路○ 段496 巷3 弄32號,有戶籍謄本可憑(見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628號卷第15頁)。
㈡抗告人受讓本件債權後,曾於99年1 月12日向相對人之戶籍地「新竹市○○路○ 段496 巷3 弄32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士於99年1 月14日10時48分投遞,按電鈴無人回應,於同年月15日10時36分再行投遞,仍無人回應,致未遇相對人,新竹南勢郵局乃通知相對人往取該信函,嗣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分別有該通知函及蓋印有「招領逾期」之信封可憑(見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628號卷第12頁)。抗告人寄發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既已送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依上開說明,應認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四、綜上,抗告人受讓本件債權並提出已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則其持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無不合,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提出本件債權已為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命補正仍未補正,認本件強制執人之聲請不合程式,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