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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熙嫣陳邦豪陳玉完

聲請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00,000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字第87930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執助字第30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再字第107號再審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由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執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字第87930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執助字第3008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財產,有各該事件執行命令可按。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以99年度再字第107號再審事件審理中,亦有該案卷可稽。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法院裁定於前開再審之訴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各該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尚非無據。爰酌定兩造合意之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字第8793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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