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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蕭艿菁黃豐澤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

上訴人
李龍能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被上訴人
董桂芬
被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本源為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興,嗣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2日變更為鄭本源(見100年12月8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檢附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依前揭說明,自應由鄭本源為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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