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李龍能
- 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 被上訴人
- 董桂芬
- 被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本源為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興,嗣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2日變更為鄭本源(見100年12月8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檢附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依前揭說明,自應由鄭本源為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