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進會律師
- 相對人
-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該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並未設有得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規定,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有關準再審之規定,故對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不利聲請人部分及96年度法字第11號裁定。經查原確定裁定係關於相對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條所定關於董事、監察人產生方式所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9條至第65條規定即明。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