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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裁定

111年度懲上聲字第2號

聲請閱卷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伯道吳三龍帥嘉寶王梅英林瑞斌

聲請人
司法院
代表人
許宗力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聲請人依108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認被付懲戒人石木欽涉有違反法官法等情事,情節重大,決議由聲請人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嗣並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因職務法庭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9日,以關係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意見,而聲請人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利訴訟程序進行,爰依法聲請許可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其次,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亦為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以上規定,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亦得準用。

三、經核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據上論結,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伯道

              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林瑞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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