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裁定
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代理人
- 郭德田律師
- 被付懲戒人
- 楊財欽
- 辯護人
- 錢炳村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本院109年10月30日108年度清字第13236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法官「邵燕鈴」,應更正為「邵燕玲」。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