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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培佳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九、六五九一、六八四三、六八

四四、六八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檢察官上訴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即被告陳培佳有如原判決事實所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遂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其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罪刑(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否認有幫助之犯行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查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原判決依據案內證據資料,業已說明依本件製造之過程尚屬未遂之理由,核屬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又現行刑事訴訟調查證據,已採當事人先行原則,檢察官既未聲請調查證據,原審未予送鑑定,難謂有何違法。而另案判決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尤不得執為本案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不顧,徒謂本件製造毒品已既遂云云,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陳培佳上訴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陳培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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