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
- 上訴人
- 王雅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王雅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查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就卷內編號「XA0000000 」空白支票部分,尚未完成支票之發票行為,認此部分不能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責。上訴人以上開支票未記載完成,不能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責云云,徒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又依卷內資料,上訴人在原審準備程序,經受命法官詢問尚有何新證據請求調查時,答稱:無,嗣經原審合法傳喚,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既未具狀請假,亦未說明原由,原審因以上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以伊因故告假已遞狀說明,原審逕行辯論,又未依其請求調查證據云云,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均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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