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永茂蘇振堂林秀夫林立華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五號

上訴人
黃敬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0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0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黃敬元有罪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已坦承犯行,且販賣對象僅有一人,情節輕微,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似嫌過重,不符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請酌情減輕其刑等語。

惟查:原判決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已於理由內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取捨證據認定之理由。並於理由內說明本件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而遞減其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生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原判決已說明:其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科處如前揭所示之刑之理由,及上訴人之犯罪情節雖非重大,但依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無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旨。經核並未濫用量刑之裁量權限,且於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無違,自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就事實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之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