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
- 上訴人
- 吳明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五號及追加起訴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明宗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部分,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謂盼能有替代療法機會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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