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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八號

上訴人
楊峻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楊峻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本件警察並未因上訴人供出「阿元」而查獲「陳東源」,檢察官查獲「陳東源」並非因上訴人供出上游所致,且查無陳東源販賣毒品給上訴人之事證。是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雖有供出其毒品來為「阿元」或「阿源」,但並未因此查獲「陳東源」,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減刑要件不合,無從據以減刑。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與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謂主動舉發上游藥頭陳東源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其他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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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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