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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洪昌宏徐昌錦王聰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
黃淇峰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四二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黃淇峰上訴意旨略稱:伊於屏東機動查緝隊製作第二次調查筆錄時,業已承認幫案外人黃進輝運送毒品給買者,時間從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至次年三、四月間,次數則不復記憶,運送對象僅記得有綽號「估嚕」、「仙仔」兩人。認已概括承認被訴犯行,自合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僅因次數繁多,且時間久遠而無法記得。原判決認非屬偵查中之自白,不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適用法則顯有違誤等語。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有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5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五次犯行,其中附表編號5之犯行,符合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之規定。乃撤銷第一審附表編號4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即維持第一審附表編號1、2、3、5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中附表編號1至3等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附表編號4之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附表編號5之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暨相關沒收之宣告)。係依憑:上訴人於第一、二審審理中之自白(其中附表編號5,並於偵查中自白),核與證人即甲基安非他命買者潘靜美、羅坤竹、王仁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又有現場蒐證照片、電話監聽譯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六包(驗餘淨重一點三八一公克,純質淨重一點二二三公克)可資佐證。上開六包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屬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六件附卷可稽,事證至灼。原審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另查: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固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關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潘靜美三次、羅坤竹一次之犯行,雖於審理中(一、二審)自白認罪,惟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其於警詢中僅供稱:「我都是幫黃進輝運送安非他命給別人,交易金額是由黃進輝去處理」,「我只記得送過安非他命給綽號『估嚕』

跟『仙仔』兩個男子而已」(見警二卷第八頁),而於檢察官偵查中則供稱:「從九十八年八月間,黃進輝先介紹我與購毒者認識,購毒者會前往黃進輝提供給我之住處即左營博愛路住處,黃進輝先拿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給我,購毒者再來我住處拿安非他命」,「我幫黃進輝販賣毒品之時間為九十八年八月間到九十九年

三、四月間」,「黃進輝提供給我之生活費到九十九年三、四月間」(見偵字第二七三四二號卷第四○至四一頁),足見上訴人所自白販毒之時間,係於九十八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九年三、四月止,地點在高雄市○○區○○路住處,販毒之對象為綽號「估嚕」及「仙仔」之人,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潘靜美、羅坤竹之犯行無關,尚難認為上訴人已於偵查中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自白,不合前揭自白減刑之規定。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見原判決第六頁)敘明,並無所謂已於偵查中「概括承認」犯罪之情事,實難邀自白減刑之寬典,原判決不予減刑,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云云,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聰 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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