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淳淙劉介民蔡彩貞魏新和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

抗告人
黃 耀 男民國48年10月9日生

        住台南市○區○○路1段267號(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台南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耀前曾以本案黏貼支出憑證用紙係經辦人莊福星職務上所掌公文書,非由鄭豊興提出行使,鄭豊興自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六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駁回,抗告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因認抗告人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理由不合法,另抗告人提出花旗信用卡民國九十年一月至六月帳單以證明其無急需用錢情形,然該等帳單係事實審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知悉,且與有無貪污事實之判斷無涉,不符合得為再審事由之新證據所應具備之「嶄新性」、「顯然性」等要件,是抗告人此部分再審主張為無理由,因而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云云,固非無見。

惟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所謂「同一原因」,固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須就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其所依據之原因事實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實體審究,業經審查而認與法律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原因不合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方法,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固不得再行主張,然共同組合而為再審原因之原因事實與證據方法,若有一不同,所共同組成之再審原因即非同一,執以重新聲請再審,既未違反一事不再理,自無禁止之必要,故是否屬「同一原因」之判斷,應併就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所包含具體事由與所憑之證據方法,加以觀察。如在後之再審聲請與先前之再審聲請二者所憑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即非屬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情形。本件抗告人前次依憑本案黏貼支出憑證用紙係經辦人莊福星職務上所掌公文書,非由鄭豊興提出行使以詐取財物之原因事實而聲請再審時,係以「黏貼憑證用紙上之簽章順序」為其證據方法,有原審法院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件再審其雖仍執同一原因事實,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則為行政院「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見原審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二者所憑之證據方法已有不同。原裁定未就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理由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予以審查判斷,徒以抗告人本件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與上開前案相同,遽認其二次聲請再審均係出於「同一原因」,而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尚嫌速斷。抗告意旨以本件再審聲請,與其先前再審聲請所持原因並非同一為由,指摘原裁定違法,即非全然無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