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
- 上訴人
- 林宏德
- 選任辯護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四、三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關於上訴人林宏德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第一審法院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均累犯)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為警查獲時,另向員警供出槍枝來源,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二次犯行部分,各論處有期徒刑十月,原判決予以維持,自嫌過重,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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