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八號
- 上訴人
- 唐聖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兩事。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上訴人唐聖鈞確有其事實欄所載轉讓偽藥愷他命(ketamine,俗名K 他命)予林敬軒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處有期徒刑八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上訴意旨僅空言泛指原判決昧於事實,量刑過重,難以令人甘服云云。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又上訴人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提出聲明上訴狀,其內記載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惟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提出。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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