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沈揚仁林恆吉呂永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三號

上訴人
蔡鎮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九號、一○一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蔡鎮隆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鉅,原審量刑顯然過重,違反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語。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並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三十三包(驗前淨重合計為二二點二公克,驗餘淨重合計二一點九三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二一點三九公克)逾二十公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諭知相關從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情形存在。原判決復已敘明上訴人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竟漠視法令再犯本罪,所為對社會風氣、治安顯有相當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前述之刑,顯見原判決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狀予以斟酌判斷,所為裁量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未見有違法、失當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明確說明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呂 永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三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