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九號
- 上訴人
- 許文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許文彬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稱懇請法院悲天憫人,給予其改過向上之機會,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云云,難認適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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