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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
鄭媽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五三號、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五號、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鄭媽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共二罪),暨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再查原判決以上訴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違反緩起訴條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乃上訴人再犯本件之罪,自應依法追訴。理由內已論敘綦詳。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非「依法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甚多,不得因戒癮治療難達預期治療效果,即回歸刑事訴訟程序,原判決所引本院判決並無拘束力等語。對於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持己見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又上訴人辯稱其家境清寒,因擔任臨時工,為維持精神及體力始施用毒品云云,僅屬量刑審酌事項,與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之要件不合。原判決亦併加敘明。上訴意旨猶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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