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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伯道蘇振堂林立華許仕楓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一號

上訴人
林貞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林貞智不服第一審論其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生影響於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略稱:檢察官未開庭即起訴,未給緩起訴機會,且上訴人有病重之祖父要照顧,請再給予一次機會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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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一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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