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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周煙平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
陳宗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宗田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該條款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四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九條(現移為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

在內。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為合晉鋼鐵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合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登記為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止,連續為其事實欄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如其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等情。依該認定,上訴人自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年九月五日,既非合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陳天順,業具第一審判決無罪確定),原判決未查明上訴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八條、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九條所定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之規定,亦未認定上訴人係與具有該身分之人共同犯罪,僅以其當時為合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認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而就該部分亦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罪責,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採納,必須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屬判決不備理由。又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證人即上訴人之兄陳琮鱗於第一審證稱合晉公司於九十二年之前,均係由其父陳有的經營,直到九十二年陳有的發生車禍以後才沒有經營(見第一審卷第二三三頁、第二三四頁背面);陳有的亦證稱八十七年至九十三年間,合晉公司實際上係其在經營,業務及財務均由其負責等語(同上卷第二三五頁),倘若屬實,即屬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原判決未予採納,但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已嫌理由欠備;又陳琮鱗所證陳有的於九十二年發生車禍即未再經營公司,與陳有的所證上訴人也有在合晉公司幫忙,台北的公司由上訴人等人(指上訴人及陳天順)負責,均不足以證明合晉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三年六月間之實際負責人為上訴人,原判決竟以之為證據,認定上訴人於前述期間實際經營合晉公司,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原判決第二、三頁),其所採之證據與認定之事實,顯然不相適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上訴人牽連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原判決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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