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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俊雄魏新和徐文亮謝靜恒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梁俊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梁俊傑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所具之理由,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或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如何違背法令,徒以其就所犯已為認罪,並深知悔悟,現又在新竹縣五峰鄉山上學習栽種高麗菜,近期內將可採收,請從輕量刑,以利自新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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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