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邵燕玲孫增同李英勇蘇振堂李麗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二號

上訴人
鄭彥伯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五四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公共危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鄭彥伯於民國99年12月31日22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辛亥路口時,不慎擦撞前方林書正(起訴書誤載為「王」書正)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下稱乙車)之左側把手(未至毀損程度)及後座搭載姜少棋之左側膝蓋(未成傷)而逕自駛離,林書正旋驅車追趕,於同日22時46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上訴人停等紅燈,林書正將乙車左側橫停在上訴人駕駛甲車前方,欲與上訴人理論。上訴人竟基於傷害、毀損犯意,駕駛甲車朝坐在乙車上之林書正、姜少棋左側衝撞,致林書正、姜少棋人車倒地,林書正受有肢體及背部多處擦挫傷、疑似腓總神經受損等傷害,姜少棋受有兩側腕挫傷、右踝挫傷、左骨盆挫擦傷、大腿挫傷及兩側膝挫傷等傷害,並致乙車左側邊條破裂而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書正(傷害、毀損部分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科刑之判決確定)。上訴人肇事後,仍未停留查看並施以必要之措施,竟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於肇事後,駕甲車繼續行駛逃離現場。嗣經警由姜少棋提供甲車車號,始循線查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下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1 年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該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立法者本難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為人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作為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與首揭罪名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核與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而無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餘地,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傷害之犯意」,駕駛甲車,衝撞林書正、姜少棋,致其等受有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㈠所載傷勢,上訴人無視於此,仍逕自駕車逃逸等情,如果無訛,則原判決認上訴人事後逕行逃逸之行為,應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云云,依上述說明,其適用法則即有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誤,尚非無理由。因上訴人此部分應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非只單純之法律見解,尚涉及有無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認定問題(原判決係為有罪之事實認定),為兼顧雙方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李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