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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淳淙王聰明何菁莪郭玫利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上訴人
王信昌

      張宏男

上列上訴人等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兩事。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王信昌、張宏男二人搶奪(竊盜部分已確定)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均累犯)罪刑,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情形存在。王信昌上訴意旨空言陳稱:原判決僅憑共同正犯張宏男片面之詞論處其搶奪罪刑,殊難令人信服等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張宏男上訴意旨則謂:其到案後坦承犯行,無所隱瞞,犯後態度良好,且目前交保在外有正當工作,非遊手好閒之輩,盼有自新機會云云,因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二人之上訴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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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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