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

妨害風化罪撤銷緩刑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伯道張祺祥宋祺黃仁松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

再抗告人
謝政宜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罪撤銷緩刑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四六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謝政宜因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宣告緩刑確定,嗣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一0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0號),再抗告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以第一審法院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之,為無不合,因而予以維持,駁回其所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以係本院人員疏失未依其陳明之地址為送達,致其不知案件判決確定,亦不知緩刑被撤銷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四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罪撤銷緩刑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