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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洪佳濱陳世雄段景榕王梅英楊力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
洪銘瑞
上訴人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六七二0號),原審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銘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由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林文凱律師以上訴人名義,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楊 力 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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