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宗鎮李英勇黃仁松周政達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二號

上訴人
林芳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林芳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另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說明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各項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且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事,核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職權之行使,要無違法可言。且各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上訴人引用其他案件之判決,謂原審量刑不公平云云,係徒憑己意,而對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