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號
- 上訴人
- 陳家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家寶提出之第二審上訴狀,僅載稱:上訴人有雙親待侍奉,且工作不順,在雙重壓力下誤觸法網,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從輕量刑等語。而就第一審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究有何違法,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則其上訴狀所載,即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并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以原審未調查有利上訴人之情節,上訴人已痛下決心戒毒,且甫結婚,尚須照顧家中父母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失當,即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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