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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正興張春福許錦印林英志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上訴人
王子杰(原名王維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王子杰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明知其機車置物箱內藏有由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具殺傷力改造槍枝一支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六顆(下稱本件槍、彈),仍同意警員檢視,嗣警員雖在該置物箱內發現本件槍、彈,但在此之前,警員並不知上訴人持有該槍、彈,顯見上訴人有自首持有本件槍、彈之意思,原判決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減免其刑,顯有違誤。

㈡、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警員高○銘於對上訴人之機車置物箱實施搜索時,並未出示證件,卻謂警員所為不生違背前開規定之問題,亦屬違法。㈢、上訴人已迭於偵、審中自白本件犯行,並供出本件槍、彈之來源及去向,顯已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原判決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減免其刑,實令人不服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科刑判決,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上訴人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另想像競合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罪刑,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對於依憑證人高○銘之證述,該證人雖係因上訴人騎乘機車未繫安全帽帶,且行車搖晃,而予攔停、查證身分,上訴人又係言談恍惚,疑似有施用毒品或類似行為,乃經徵得上訴人同意搜索所騎機車之置物箱後,始在該置物箱內發現本件槍、彈,警員高○銘在此之前並不知上訴人持有該槍、彈,上訴人亦未於警員知悉、察覺其持有本件槍、彈前,向警員坦承此情,上訴人所為如何之與自首要件不符,而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依據上訴人之供述,證人高○銘之證詞,及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所載,本件高○銘於對上訴人之機車置物箱為搜索時,雖未出示證件,但已事先徵得上訴人之同意,其又係穿著警察制服執勤,所騎警車復開啟警示燈並停放在路旁,其執行路檢勤務亦業經核備,上訴人應能一望即知其為警員身分,而得以理解其徵詢是否同意搜索之意思及效果,前開搜索如何之難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不符;上訴人於警詢及偵、審中雖已自白本件犯行,並供出本件槍、彈之來源為「陳○賢」,然又稱「陳○賢」已死亡,警方復未因而查獲「陳○賢」或防止他人利用本件槍、彈涉犯重大危安事件,上訴人所為如何之無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亦皆已詳加說明。上訴意旨對原審之前揭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仍執陳詞,據以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係以片面之自我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之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九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