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 上訴人
- 劉健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劉健國上訴意旨略稱:
㈠本案起訴書所載內容均與事實不符,檢察官未對其訊問,即草率起訴。
㈡法院不應僅依檢察官之意見判決。本案迄未經法院審理調查,予其辯白機會,怎能認定其有罪?既未經定罪又何來高院與地院見解不同之說。請維持第一審免訴之判決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免訴判決,諭知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已詳敘其論斷所憑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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