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陳宏卿洪昌宏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

上訴人
劉健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劉健國上訴意旨略稱:

㈠本案起訴書所載內容均與事實不符,檢察官未對其訊問,即草率起訴。

㈡法院不應僅依檢察官之意見判決。本案迄未經法院審理調查,予其辯白機會,怎能認定其有罪?既未經定罪又何來高院與地院見解不同之說。請維持第一審免訴之判決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免訴判決,諭知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已詳敘其論斷所憑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四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