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
- 上訴人
- 邱榮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邱榮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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