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六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護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禁止上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是檢察官對於上開無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被告陳護文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經原判決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得提起上訴之理由,自應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然檢察官之上訴理由僅謂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判決不備理由、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云云。並非以原判決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等事項為其上訴之理由,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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