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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邵燕玲徐昌錦蔡國卿王梅英王復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

上訴人
李宗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九四九、九五一號,一0二年度偵字第五五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6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王 復 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