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
- 上訴人
- 李宗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九四九、九五一號,一0二年度偵字第五五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6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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