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宗鎮李英勇江振義蘇素娥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七號

上訴人
黃國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國峻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在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如何真實可信;其在原審改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駁回上訴確定)同時施用之辯解,如何不足採取,亦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謂伊係同時施用上開毒品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本案且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蘇 素 娥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