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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黃仁松宋祺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
黃宗誼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六一、一四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宗誼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宋 祺

法官 周 政 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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