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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

毀棄損壞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李英勇黃仁松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

上訴人
徐 瑞

      徐 禎

上列上訴人等因毀棄損壞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五

六五六、一九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徐瑞、徐禎因毀棄損壞等罪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零四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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