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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花滿堂韓金秀洪昌宏黃仁松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

上訴人
邱榮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邱榮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